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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州湾检察院:挑战制药领域办案难题
员工滥用权限牟私利
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,A公司员工陈某拥有QC标准的技术权限。为牟取私利,2021年3月,陈某协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开发项目。B公司负责前期的药物设计和合成工作,陈某则利用A公司QC标准负责后期的药物筛选工作,并安排两名下属进行实验。
2021年10月,A公司董事长发现公司有与业务无关的实验样品,排查后确认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,于次日报案并开除陈某。公安机关受理后,该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。2023年5月,公安机关以陈某、B公司、孔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。
QC标准之争:侵权行为如何认定?
检察长带队走进A公司实验室
了解技术秘密的研发过程、基础原理和价值
A公司的QC标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办案的主要难点。由于此前该院从未办理过相关领域案件,为此,承办检察官主动学习RNA制药领域知识,并邀请专家进行多轮咨询论证。最终,认定A公司QC标准的构成方式复杂且具有独创性,符合价值性、保密性和秘密性这三个特征,属于商业秘密。
除了商业秘密的认定,侵权人的认定也是办案难点之一。陈某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,自始至终明知QC标准属于商业秘密,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。而协助陈某做实验的两名下属并未接触过QC标准的相关信息,同时经审查发现,陈某被公安机关调查谈话后,将涉嫌侵权的事实告知孔某及两名下属,两名下属在知道QC标准为商业秘密后,并未参与后续活动,故不构成犯罪。孔某在明知侵权后仍伙同陈某继续完成承接的项目,B公司和孔某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。
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新防线
今年2月,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3.5万元;对孔某单处罚金22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。日前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检察办案不能“隔岸观火”。判决生效后,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两家公司的管理漏洞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,引导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。同时,也多次组织培训提升干警在新业态、新领域的专业素养,并依托“1+8+N”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盟凝聚多方合力,更好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。
(来源:检察日报 通州湾检察)海门:建立“热线+网格”群众诉求办理融合机制 发挥协同机制优势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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